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根据广州抗癌协会《章程》,结合专业委员会工作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是广州抗癌协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业的业务活动,不另立章程。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冠名方式为“广州抗癌协会 XX 专业委员会”。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本学科学术交流活动,审定、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鉴定、推荐科研成果,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增强全民肿瘤防控意识,提高肿瘤科学防治水平。
(三)组织本专业继续教育活动,开展专科医师培训,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四)编辑出版本专业的期刊杂志、科技著作和科普读物,发挥学术指导作用。
(五)积极发展专业会员和学生会员,举荐本专业优秀中青年人才,反映科技人员的诉求和建议。
(六)掌握国际国内科技动态,向有关部门提出本学科科技发展建议,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为社会发展服务。
(七)开展科技协作、基础研究、临床研究和转化研究,促进学科发展。
(八)领导本专业委员会下设的青年委员会和学组的工作。
(九)执行广州抗癌协会理事会决议,完成广州抗癌协会交办的任务。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根据广州抗癌协会总体规划和专业委员会职责,制定专业委员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及时完成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呈报广州抗癌协会。
(三)建立专业委员会微信群,并接受广州抗癌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
(四)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可以试行前任主任委员、现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相结合的动态集体领导体制。重大事项须经全体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向广州抗癌协会报告。
(五)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纪要及时上报和下发。
(六)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类学术、沙龙、科普、继续教育等重大活动事先要向广州抗癌协会秘书处报备。
(七)专业委员会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广州抗癌协会报送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年度登记报表,内容包括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人员和组织变动以及财务等情况,以备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学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有规范的名称,不与本团体现有的专业委员会重复。
(二)基本形成覆盖广州地区及全省的学术队伍,有学术造诣较高的学科带头人和200人以上的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学科专业省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
(四)有一定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的挂靠单位和固定的办公住所,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承认本团体《章程》,服从本团体领导,按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七条 申报程序
新建专业委员会申报程序为:发起人申请、秘书处和分管领导审核、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讨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一)申请成立新的专业委员会必须由该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提议,并有5-7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作为发起人,向广州抗癌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申请表。
(二)广州抗癌协会秘书处受理新建专业委员会的申请,进行程序、资格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新建专业委员会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论证,同时征求相关专业委员会意见。
(三)新建专业委员会申请和专家论证意见经广州抗癌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新建专业委员会申请表、主任委员登记表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纪由协会秘书处存档。
(五)广州抗癌协会发文批准专业委员会成立。
(六)新建专业委员会获准成立后一年内,由广州抗癌协会秘书处与新建专业委员会主要发起人组成筹备组,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有效学术活动。一年内未能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专业委员会成立资格。
第八条 名称、住所、负责人变更程序
专业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或负责人时,由专业委员会全委会讨论通过,并向广州抗癌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注销
对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违反国家法规、广州抗癌协会章程和不执行本管理规定的专业委员会,限期整改或重组。整改无效、无重组意义的专业委员会,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常务理事会议批准予以注销。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
(一)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8名。
(二)专业委员会一般由50-90名委员组成,常务委员最多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
第十一条 委员条件
(一)必须为本专业委员会会员。
(二)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别优秀的中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青年委员。
(三)热爱协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团结、协调、组织能力。
(四)新委员年龄不超过60岁,连任委员和新建专业委员会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5岁。
(五)一名委员最多只能在广州抗癌协会3个专业委员会任职,主任委员不能在广州抗癌协会各个专业委员会重复任职。
第十二条 新建专业委员会委员人选,由筹备组征求广州抗癌协会相关团体会员单位意见基础上集体讨论提名,报广州抗癌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换届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届期四年,应按期换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须由常务委员会提前6个月向广州抗癌协会提出延期申请,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换届程序
(一)专业委员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广州抗癌协会秘书处向专业委员会下达换届通知,并根据新一届专业委员会组成要求及任职条件,组织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通讯预选。预选内容为:提出留任委员和不留任委员建议名单,以及新增委员建议名单。
(二)广州抗癌协会秘书处主持召开由本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参加的换届筹备会:
1.审议预选结果,根据预选情况提出保留委员建议名单和新增委员建议名单;
2.依据广州抗癌协会的有关规定和预选结果,讨论并提名新一届委员会常委和副主任委员建议名单;
3.确定本届常务委员会和新一届全体委员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三)广州抗癌协会秘书处主持召开本届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1.审议通过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名单。
2.审议并投票表决筹备会提出的新一届常委会及领导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差额或等额)。
3.向广州抗癌协会提交换届申请和新一届常委会及领导成员候选人名单,协会组织部审核批复。
(四)召开新一届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宣读广州抗癌协会关于换届的批复。
(五)批复文件以协会通讯和邮件的形式将新一届委员会组成通报各专业委员会和委员本人单位,同时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六)新任主任委员参加广州抗癌协会组织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就职培训”,签订任职承诺书。
第十五条 换届选举有关要求
(一)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不少于1/4。
(二)常务委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常务委员从委员中产生,1个法人单位原则上至多产生1名常务委员。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从常务委员中产生,且一般不能出自同一法人单位。
(四)主任委员应是本专业领域知名专家,当选现任主任委员时年龄不超过65岁,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
(五)符合年龄要求的主任委员自然为下届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
(六)专业委员会设秘书1-2名,由委员兼任。秘书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协商提名,常委会审议批准。
(七)凡是不出席换届选举会议的专业委员会委员被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因特殊情况,经书面请假批准者例外)。
(八)专业委员会两年内不以本委员会名义开展学术活动的,经秘书处审核,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限期整改或按程序调整主任委员。
(十)卸任的上届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的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均任期一届。
(十一)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广州抗癌协会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不能私自刻制公章,对外活动公函需盖广州抗癌协会公章时,须经主任委员同意并由秘书处登记存留备案。
第六章 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资格
凡从事肿瘤相关专业的中级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根据本人专业特长申请加入相关专业委员会,经批准成为专业会员。
第十八条 入会手续
申请成为专业会员者,由两名专业会员介绍,填写《广州抗癌协会专业会员申请表》和《广州抗癌协会专业会员申请表》,经本人签名,专业委员会推荐,报秘书处审查批准成为专业会员。专业会员统一编码登记,颁发由广州抗癌协会和广州抗癌协会统一印制的(专业)会员证书。
第十九条 会员权利
(一)在协会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享受参加协会和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省内外学术会议会员注册优惠,并可优先选派出席国内外学术会议。
(四)优先在协会主办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享受本团体最新科技信息和资料。
(五)自愿入会,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广州抗癌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积极参加学术、科普宣传和咨询服务活动。
(四)定期缴纳专业会员会费。
(五)为发展本团体事业自愿捐款及募集资金。
第二十一条 广州抗癌协会授权专业委员会收取会费,会费属于广州抗癌协会团体所有。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取消会员资格:
(一)1年以上未缴纳会费,经专业委员会催缴后仍未缴纳者。
(二)1年以上未参加专业委员会各项业务活动。
(三)违反国家法规和广州抗癌协会章程并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七章 青年委员会和专业学组
第二十四条 广州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会是为发现和培养青年人才,由专业委员会设置的内部学术组织,接受专业委员会领导,遵守广州抗癌协会章程及本专业委员会的相关管理制度,不另立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单独设立网站、不使用单独的标识。开展各项业务活动须经专业委员会批准并统一冠名为“广州抗癌协会 XX 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学术发展需要建立专业学组。专业学组是专业委员会设置的内部专业性学术组织,接受专业委员会领导,并在其部署下开展学术活动。不另立学组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单独设立网站和微信群、不使用单独的标识。专业学组的冠名方式为“广州抗癌协会 XX 专业委员会 XX 学组”。
第八章 学术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应收集、整理、保管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资料,1套上缴抗癌协会、1套本专业委员会存档。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时必须做好固定资产、学术资料、工作档案、网络数据及财务账目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自会员交纳会费、社会资助和科技咨询服务收入等。专业委员会的经费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内分配。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接受广州抗癌协会的管理监督,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由广州抗癌协会财务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
第九章 挂靠单位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积极支持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为专业委员会提供专用办公场所。办公室应配备计算机、电话、传真等办公通讯设施。
(二)为专业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秘书,协助主任委员做好专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学术、组织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实行审批制。专业委员会和拟挂靠单位共同申请,经广州抗癌协会组织部审核批准,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登记。不具备以上基本条件不能申请成为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无挂靠单位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广州抗癌协会秘书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经2019年2月23日广州抗癌协会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与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同步)审议通过后执行,之前颁发的管理规定即行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广州抗癌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