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业务管理,根据广州抗癌协会章程和广州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年委员会”)是为发现和培养青年人才,由专业委员会设置的内部学术组织,接受专业委员会领导,在其领导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三条 青年委员会的宗旨是:开展符合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科学普及等业务活动,推进肿瘤学科发展,促进青年医学工作者健康成长。
第四条 青年委员会须遵守广州抗癌协会章程及专业委员会的相关制度,不另立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单独设立网站、不使用单独的标识。开展各项业务活动须经专业委员会批准并统一冠名为“广州抗癌协会 XX 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会”。
第二章 青年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青年委员条件
(一)必须是专业委员会会员。
(二)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以上高年资中级职称。
(三)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联系和团结本学科科技工作者;
(四)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
(五)青年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
(六)连续两年未参加青年委员会各项活动者,经青年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本专业委员会备案后,视为自动退出。
第六条 青年委员会成立
成立青年委员会需经本专业委员会常委会讨论通过,报广州抗癌协会组织部批准后方可筹建。青年委员会由30-50人组成。青年委员人选应考虑单位分布,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青年委员一般不超过2人。
第七条 青年委员产生
青年委员会成立或换届时,由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推荐青年委员候选人。连同候选人的会员登记表、青年委员登记表(均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一并报广州抗癌协会组织部。由组织部会同专业委员会常委会审定青年委员名单。青年委员由广州抗癌协会统一颁发证书。
第八条 青年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一)青年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
(二)协会组织部会同专业委员会常委会确定青年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主任委员由所在专业委员会常委兼任,副主任委员经青年委员会民主推选产生。
第九条 青年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青年委员会全体会议,拟定会议议程和相关文件,会后向专业委员会和广州抗癌协会秘书处上报会议纪要。
(二)制定青年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撰写总结,提交青年委员会委员讨论和审议并上报专业委员会。
(三)组织开展有特色的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科普宣传等业务活动。
(四)完成本专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任期
青年委员会每届4年,并与本专业委员会同届。青年委员会换届调整工作,一般应在专业委员会换届改选后立即启动,3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 青年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广州抗癌协会章程和管理制度,执行专业委员会和青年委员会决议,维护协会声誉和权益。
(二)关心青年委员会工作,按规定参加专业委员会和青年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完成青年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三)对青年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第三章 青年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二条 青年委员会应根据自身特点,在专业委员会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专题学术研讨会等业务活动;组织青年委员参加相关的国际学术会议,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组织青年委员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年会。
第十三条 青年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须经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未经批准,青年委员会不得擅自组织业务活动。各项业务活动须遵照广州抗癌协会学术会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青年委员会应在各项活动中考察和发现青年人才,根据协会部署向广州抗癌协会和本专业委员会推荐优秀青年人才。
第十五条 青年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内容包括:传达广州抗癌协会和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评估上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讨论青年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议案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9年2月23日广州抗癌协会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与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同步)审议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广州抗癌协会秘书处。